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系统共同推进家庭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教育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家长“重知轻德”,过度娇惯、保护、放任,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向低龄化发展;不少家长缺乏教育子女的经验,特别是在引导孩子的心理健康上没有良好的办法;随着二孩制度放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突出,除了对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还有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村贫困儿童、单亲儿童、重组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的忽视和严重缺失,等等。上述诸多问题,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因此,家庭教育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立法应该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家庭教育立法项目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本届常委会提请审议。
具体建议:
第一,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下设家教中心来指导家庭教育活动,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另外将学校列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单位,学校必须要设置家庭教育课程,这样家庭教育法的执行主体问题就能到位。
第二,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将家庭教育真正纳入其中,建立相关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并吸纳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文化、宣传、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和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构建起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系统。同时,顺应形势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应形势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实践与时俱进地顺利进展。
第三,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让它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应有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还应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绩效。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
此外,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等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进一步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重视发展培育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家长和孩子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和服务